《表1 我国宪法中对不同基本权利的特定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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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取查阅通话(讯)记录中的基本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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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判断标准只是针对一般的干预或者宪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干预行为。制宪者经常会将一些典型的或者比较严重的干预方式在宪法中作明确规定,这些特定的干预方式会随着基本权利的不同而不同,实际上反映了国家权力对于不同基本权利所可能造成的不同的威胁。笔者在表1中对我国宪法中不同基本权利的特定干预方式进行了汇总,其中针对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特定干预方式就是检查。所以,无论是认为交警部门查阅复制通讯记录不符合我国《宪法》第40条的为了“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还是认为法院调取通话记录不符合我国《宪法》第40条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进行”,其前提都必须是,交警部门的查阅复制和法院的调取属于我国《宪法》第40条所说的“检查”,因为这些限制性条件并非对所有干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行为适用,而是专门针对检查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