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省人大审查批准设区的市法规的主要处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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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审查批准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问题之争及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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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4个直辖市和2个特别行政区外,全国范围内享有审查批准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的省、自治区共28个。根据北大法宝最新数据统计,截至2019年下半年,涉及省、自治区人大对所辖设区的市、自治州法规批准和事项的省、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共20部、省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共28部,除此之外,省、自治区出台的73部省级地方工作文件中也有近一半是关于设区的市人大代表和常务委员会人员组成名额的决定。纵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现有规定,除完全照抄《立法法》条款且无进一步规定或省人大直接无条件批准这两种特殊情形外,各省、自治区对于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之批准处理基本上分为以下五种类型,其基本内容与特点如表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