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设区的市历史文化保护法规分类汇总表(单位: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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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与事实之间:设区的市历史文化保护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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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整体而言,这些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均可在上位法中找到相应的依据与归属,但有所延伸。首先,以物质形态存在的历史文化遗产,不再局限于文物与历史建筑,部分尚未被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与可移动文物的文化遗存,在部分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中均予以保护。(12)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延伸到了地方饮食文化、民族语言文字整体等。然而,这并不能直接归类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前五项,只能暂且归入到第六项的“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中。(13)最后,工业文化遗产、煤矿文化遗产等经济因素占主导地位的文化形态也在其中。(14)基于对严谨性的追求,我们仍需进一步挖掘部分法规与条款背后的因素。比如说,在《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条例》中就突出了对民族语言文字的管理与保护,应如何理解民族语言文字成为历史文化的一部分?再如,《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第四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的规定,在设区的市、自治州历史文化保护法规中更加得以强调,应如何理解诸多文件中提及的文化形态的“社会价值”?凡此种种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张力,无疑需要特定知识理论以及方法论的支撑与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