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应对不同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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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丝路东海航线之濑户内海区域的景观振兴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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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和解决前述固有景观的更迭及生存环境的问题,日本政府在不同时期出台有大量相关法律法令(表1)。根据“环濑户内海会议”网站主页显示[22],直接针对濑户内海颁布的现行法律主要为:1)1957年《自然公园法》(前身为1931年《国立公园法》);2)1977年《关于领海及邻接水域的法律》;3)1978年《濑户内海环境保全特别措施法》(简称《措施法》,前身为1973年《濑户内海环境保全临时措施法》)。其中,依据《关于领海及邻接水域的法律》的规定,濑户内海海域面积为1.97万km2,但日本政府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该海域的统一保护及管理,故而于《措施法》中将其面积进行了扩展,指定范围增至2.18万km2。同时根据《措施法》中的第3条关于政府职能对应的规定,颁布了《濑户内海环境保全基本计画》(简称《计画》),其中提出4个目标:沿岸区域环境的保护、再生及创新;水质的保护及管理;自然景观及文化景观的保护;确保水产资源的持续利用。并划分达成各项目标的具体措施及依据指标,通过观察所列事项可看出基于固有景观保护的区域振兴工作是其重点内容(图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