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智能理财行业风险的法律应对》
通过分析发现,继续存续的十家智能理财平台中有六家是券商、银行推出的新业务。由于券商、银行本身客户群体较稳定,我们很难得出其平台业务发展良好是因为智能理财业务本身优越的结论。相反,可以看出,我国智能理财市场的发展是饱受争议、夹缝求生的。从发展环境来说,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历程短、制度建设不完善以及监管指引缺失,智能理财应用的正当性基础———资产配置理论在我国遇到适用困境,导致智能理财核心业务之一的自动资产配置和账户管理等功能无法正常施展,进而使得我国智能理财能触及的业务十分有限。从智能理财服务本身来说,我国现有智能理财服务水平较低,发展面临财富管理功能弱化、风险测评不充分、信息披露不到位等诸多问题。从投资者角度来说,我资产市场投资者以散户为主,普遍存在投资水平不高、投资承受力不足、投资方向易受个人情绪影响等特点,亦会阻碍智能理财市场的良好发展。
图表编号 | XD001270685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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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2.10 |
作者 | 侯东德 |
绘制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