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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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困局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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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基层化已经构成对海事法院案件受理范围规则和民事级别管辖规则的严重冲击,规则适用不统一的现象已经存在。根据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责任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一般法院对其无权管辖。尽管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先后发布多个文件调整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标准,但基层法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的标的额仍被有所区分地设有上限(见表2)。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基层检察院提起并由基层法院审理的实践常态,不仅会使海洋生态环保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由海事法院大量地流向地方法院,而且会使超过基层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限额的案件被轻易截留在基层法院审理,这些案件被诉主体的级别管辖利益和地域管辖利益则会被非法剥夺。如此的判断并非主观臆测,其已经被典型案例所印证。2018年3月22日江苏省(属连云港市)灌南县人民检察院对山东荣成伟伯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成伟伯公司)、何延青等18名被告人向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对46名被告及荣成伟伯公司等3个单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以增殖放流、劳役代偿、建立海洋牧场等方式修复海洋生态或赔偿修复费用1.3亿余元及承担损害调查、评估费用,并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26)此案若采取单独起诉的方式,则应由当时管辖区域为江苏及上海沿海海域(包括洋山深水港及周边海域)和长江水道浏河口以下通海水域的上海海事法院管辖,二审则应由上海高院人民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