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城乡建设与管理立法子项目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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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设区的市立法权限实践困境之破解——一个法律解释方法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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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根据地方立法实践,把握城乡综合管理需求。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工作人员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三周年大数据分析,截至2017年12月,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项目的市级地方性法规共207件,分为市容环境卫生(69件)、园林绿化管理(24件)、安全生产管理(20件)、城乡规划建设(18件)、住房保障管理(13件)、道路交通管理(10件)、市政公用事业管理(10件)、文明行为管理(8件)、工程建设管理(5件)、城市综合管理(16件)、其他管理(14件)等十一个子项目。(19)笔者认为,基于“城市综合管理”的概括性与开放性,加之乡村也有综合管理与发展需求,故而宜将其与“其他管理”整合为“城乡综合管理”,这样,城乡建设与管理内容宜分为十个子项目(见表1)。再以上述立法背景和制度体系的相关分析为标准对各子项目进行归类可发现:立法实践中城乡建设与管理的内容包括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城乡运行与管理、城乡规划与管理及城乡综合管理事项;有关城乡综合管理事项法规的存在,如《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2016年12月)、《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2017年3月)等法规是为了适应与满足新形势下城乡综合管理与发展的需要;循环经济发展、养老服务保障等都属于城乡综合管理与发展的范畴,是全面促进城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需要,也是当代社会发展语境下地方政权应当履行的职能。这说明实践中城乡建设与管理的内容会因社会管理与发展需求而拓展,城乡综合管理需求应当作为城乡建设与管理内容扩展的恰当解释,即考量城乡综合管理需求,城乡建设与管理的内容应在不违背法律保留原则的前提下作开放性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