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各时期受贿罪配刑模式》

《表3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各时期受贿罪配刑模式》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受贿罪罪刑配置问题之反思与消解》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刑事立法通常采用的立法模式是一罪一刑,不同的罪名适用不同的法定刑。异罪同刑的立法模式须建立在不同罪名的实质内容具有同罪特征的前提之上,即不同罪名具备基本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刑事立法基本采用一罪一刑的立法模式,但现行刑法将受贿罪比照贪污罪统一进行定罪量刑,即受贿罪和贪污罪共用同一量刑标准,且“刑修九”对此也并未作出修改。纵观现行刑法典,将两种罪质不同的罪名采用相同的法定刑仅此一例。可以说,受贿罪比照贪污罪处罚所导致的异罪同罚的失当问题,一向为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所诟病。(3)这一例外现象是受贿罪刑事立法在长期发展演变进程中所确立的,具有沿革意义上的“遗传特质”。(4)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各时期受贿罪罪刑配置模式的考察(参见表3),可知受贿罪的法定刑经历了从区分制到并规制的转变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