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纵向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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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概念到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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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内涵。通过法律规范,使得人们能够明确何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考察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沿革及当前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其内涵可概括为以下三点:首先是资产的共有性及不可分割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主要是农村土地及集体成员通过劳动、经营累积而来的财富。这属于集体内农民共同所有,这种共有类似于法制史上的总有。(10)其次是村集体成员的社区性及组织稳定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及成员具有天然的地区性和封闭性,因此实行股份制改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成员和股份不能无限制地对外流转。最后是功能定位的特定性。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以服务集体成员为最高准则,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具有营利性,对内追求集体成员互助公益,具有公益性。同时,根据国家既有定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承担着生产服务、管理协调、资源开发、资产积累等公益性的社会服务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