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部署的部分改革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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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农村集体产权结构开放性必须迈过三道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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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而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前,农村集体产权结构的开放程度是不够的,相关政策、法规也不健全。城镇居民能不能到农村购买农房和宅基地、集体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能不能抵押融资、社会资本能不能进入社区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从根本上说取决于农村集体产权结构的对外开放程度。针对这些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部署了一系列相关改革举措(见表1)。这些改革举措的核心,就是要逐步打破集体产权结构的成员封闭性,在更大范围内配置农村各类集体资产的产权权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