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不同地区和行政村对特殊情形集体成员资格认定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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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集体成员权优先还是私人财产权优先——基于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的观察》
注:限于篇幅,仅整理了部分特殊情形,可基本反映目前集体成员资格认定中存在的差异。(1)“生产生活”指在该集体生产生活。(2)“离婚丧偶”指嫁入女子、入赘男子离婚、丧偶的情形,下表同。
原始取得、法定取得(2)和申请取得是集体成员资格取得的三种主要方式。各集体界定原始成员的时间节点并不一致,因而原始成员范围有差异,但基本原则是承认合作化、集体化时期让渡财产所有权给集体的个体及其子女为目前的集体成员。各地对因收养、投靠、政策性迁入及通过申请取得成员资格和因死亡、取得其他集体成员资格、获得替代性保障等而丧失成员资格有基本共识。成员资格的取得主要依据“户籍”和“集体内的生产生活关系”两条标准,但成员资格并不一定因背离上述两条标准而丧失。另外,“是否以集体资产作为生活保障”也是目前认定集体成员资格的一条重要标准,例如,普遍认为在外求学的大学生仍是集体成员。就户籍迁出是否丧失成员资格而言,由于涉及户籍与常住地可能不一致、成员户籍迁出但可能没有稳定的收入等问题,各地均对户籍的迁出迁入与其他因素(如婚姻关系变动、特殊人员)的交集做出了界定。目前,对于集体成员资格认定中的特殊情形(3)各地的标准不一致(见表2),即使是同一地区,不同村也有不同规定(见表3)。
图表编号 | XD00847525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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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9.01 |
作者 | 钟晓萍、吕亚荣、王晓睿 |
绘制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