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监管科学和研究科学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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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科学的兴起及其对各国药品监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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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提到的Jasanoff教授则是第一个将监管科学作为学科构建的学者。1990年,Jasanoff教授在其著作《第五部门:作为政策制定者的科学顾问》(The Fifth Branch:Science Advisorsas Policymakers)中对监管科学进行了详细阐述,并首次使用了“监管科学”这一术语,用以区分“研究科学(research science)”(参见表1)[14]。Jasanoff教授将监管科学定义为:“为监管决策提供服务的科学和技术的知识体系。”她认为,监管科学和研究科学有显著区别。监管科学描述了一种产出特定知识的“社交区域”(social zone),科学顾问和监管者都希望在此解答有助于政策制定的问题。首先,监管科学的“知识产出”旨在填补知识空缺,以满足特定的监管需求。其次,研究科学注重发表真实的、原创的文章,而监管科学很少具有创新性,而是将既有的科学信息结合,通过“知识综合”解决监管过程中的需求。第三,监管科学需要决策者预先判断其所监管之技术将会产生多大的风险,而预判又涉及很多不确定的因素以及自由裁量的空间。监管科学和研究科学的这些区别使得监管机构的专家判断是否可以接受某些科学信息的标准有别于从事研究的科学家[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