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三种分配方式下增值税分享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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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分享比例调整对西部地区税收收入影响效应及优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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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数据整理计算所得其中:生产地原则税收比重=地方增值税收入/全国增值税收入;消费地原则税收比重=地方消费品零售额/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居民数量比重=该省人口总数/全国人口总数。注:上述计算方式借鉴唐明学者的方法。

西部欠发达地区经济落后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是长期以来不争的事实,由于增值税的中性特征,实际承担最终税负的是消费者而非生产者,生产地和消费地不一致时就会产生税收与税源背离的问题。而我国现行增值税征收制度是以生产地征收为原则,依照征收总金额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分配[13]。并没有随着营改增分配比例变化相应调整制度,由此会加剧增值税收入由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向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流入速度,延续这一分配原则与分享制度不仅制约了西部地区税收收入能力的提高,而且随着分享比例的提高只会“穷者更穷,富者更富”,对于财力与消费力均较弱的西部地区更是雪上加霜。我国西部地区的生产企业数量为51648个,东部地区为218825个(1),是西部地区的四倍,规模远超过西部地区,许多产品的制造企业都集中于东部地区,相比之下西部地区主要是商品零售业的消费地,但倘若直接以消费地为原则征收增值税也会带来弊端,因为消费规模和当地居民的消费水平呈正比,显然东部发达地区的销售收入远远超过了西部地区。从我国实情出发,无论是以生产地还是以消费地“一边倒”的征收原则,若不兼顾其他因素都无法较好地均衡东西部经济发展不一致的差异。鉴于此,综合分析两者的优劣势,借鉴国际发达国家的经验,可适当的加入各地人口数量的比重因素,尤其对经济欠发达的西部地区[11]。一方面,居民数量因素本身考虑了地区间的差异,西部地区平均消费水平低下,比较符合西部地区经济发展能力缓慢而财政负担较高的现实状况,另一方面,不再单是以一种因素为征收原则,将缓解由传统制度产生的负面影响,使产品由于生产地和消费地的不一致而产生的背离程度有所降低。从我国实情出发,本文建议分别赋予40%生产地原则和60%居民数量的权重,综合因素进行征收(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