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香港食品主要法律法规及其主要管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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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饮料中危害物限量法规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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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V部,其主要条文涵盖对食物购买人的一般保障,与出售不宜食用的食物和搀杂食物有关的罪行,食物成分组合及标签,食物卫生,检取及销毁不宜食用的食物。该条例的14个附属法例则规定各特定范围的管制事宜,相关明细见表1[3]。另外还有与条例、规例相配套的指引,如《香港入口食物指引》、《食物回收指引》、《食品微生物含量指引》等。下文提到的法规,如没有特别备注,均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