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欧盟、日本和东盟代表性FTA的金融章节/附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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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经贸协定看中国金融服务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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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欧盟、东盟的相关协定文本内容整理

在欧盟—韩国FTA、欧盟—加拿大FTA、欧盟—日本FTA、东盟—韩国FTA中均包含了金融服务附件或金融服务章节,在具体承诺中以“正面清单”形式对金融服务贸易做出了承诺(见表4)。其中,欧盟—加拿大FTA可以看作是欧洲和北美谈判的结果,综合了欧盟和北美两个地区较为先进的FTA中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定的特点,双方对金融服务都有较高的要求。在欧盟—加拿大FTA中的金融服务投资争端条款可能借鉴了加拿大等北美国家的经验,为金融投资者提供更有力的保护。而在欧盟—韩国FTA中,欧盟处于相对优势地位,达成的协议更具有欧盟特点。协定中包含了支付和清算系统的规定,允许外资加入到当地支付和清算系统中,是外资有效开展经营活动的基础;协定还有专门的审慎例外条款,保证了采取金融审慎措施的权利。东盟—韩国FTA中的规定条款较少,仅对范围、定义、争端解决、承认、审慎措施这些基本问题进行了说明,这可能是议价能力相当、议价和出价都相对较少的双方谈判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