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中国签订的国际贸易协定中的金融服务章节/附件的主要条款》

《表2 中国签订的国际贸易协定中的金融服务章节/附件的主要条款》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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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经贸协定看中国金融服务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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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示出现在GATS《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中,不在GATS的金融附件中资料来源:根据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相关内容整理

从对金融服务规定的内容来看,我国在中韩FTA中取得了较大进展。中韩FTA中金融服务章节的内容与GATS的金融附件相比,增加了多项内容,除了透明度、磋商和金融委员会,还增加了特定信息的处理、审慎例外、支付和清算系统、金融服务投资争端的事前磋商(见表2)。透明度主要要求提高监管的透明度,要“规范金融服务提供者行为的监管和政策的透明度”,以便利金融服务提供,监管部门应增强监管行为的合理性,更好地为市场服务;支付和清算系统是随着金融业发展产生的重要金融服务系统,“一缔约方应给予另一缔约方在其领土内设立的金融机构进入公共实体运营的支付和清算系统的权利”,体现了对外资金融机构参与金融服务的制度保障;金融服务投资争端的事前磋商是关于解决金融投资争端的制度安排,更进一步地保证了投资者的利益。中韩FTA对金融服务中“对外国金融机构的保护和便利”有更全面的安排,更加适应扩大金融服务开放的要求,这也为后续FTA谈判提供了借鉴和参照。对金融服务的探讨应充分考虑面临的金融业发展情况和市场环境变化,合理平衡外资机构、我国金融市场和监管部门的关系,建立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避免因为政策措施使用不当而受到经贸伙伴的指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