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加拿大和欧盟各国附件I和附件II中投资不符措施涉及行业》

《表1:加拿大和欧盟各国附件I和附件II中投资不符措施涉及行业》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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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加CETA投资协定负面清单制度及对中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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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CETA chapter by chapter:Annex I and Annex II,http://ec.europa.eu/trade/policy/in-focus/ceta/ceta-chapter-by-chapter/。

由于附件II所列是未来可采限制的不符措施,因而数量的变化关乎加拿大和欧盟各国在某领域的开放态度。由表1可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加拿大对农林牧渔业、制造业、水电气热供应业、健康社会服务业、金融服务业都保留了未来实施限制的权利,而在油气能源、通信、商业服务领域将会逐渐放宽对外资进入的限制。第二,欧盟在较多领域保留了未来采取限制的权利,集中在运输服务、商业服务和文体及个人娱乐服务业,并会加强在能源领域的限制,同时还将放宽分销和环境服务业的外资准入措施。例如,欧盟针对能源部门项下的子行业,在业绩要求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当一成员国允许外资企业经营电力和油气输送或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输时,对于由第三国自然人或公司控股且在欧盟石油、天然气和电力的进口数额中占比超过5%的加拿大企业,欧盟保留采取限制措施的权利,以保证整个欧盟和各个成员国能源供应安全。第三,欧盟各国的情况与欧盟中央政府的政策相仿。综合来看欧盟28国的情况,多数国家更关注水电气热供应业、医疗健康和社会服务业及环境服务业等带有公共产品性质的社会公共行业的外资进入,也会加强外资在农林牧渔、能源、通信等关乎民生的支柱性产业领域内的限制;同时也会逐渐放宽商业服务、运输及分销等市场化程度较高、竞争力较强的服务业。第四,各国也根据本国情况在重要的领域保留了自主政策空间。例如,保加利亚、塞浦路斯都在与旅游相关的住宿餐饮、旅行社代理及导游服务等方面提出了外资要求,在附件II中没有对该限制做出进一步规定,也就意味着未来具有放宽的可能性。相反,立陶宛目前虽然没有明确给出在旅游服务领域对外资的限制,但却保留了在该领域给加拿大及其各省和地区最惠国待遇的政策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