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美国、欧盟和中国涉及电子商务 (数字贸易) 的FTA条款比较[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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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贸易的“风险二重性”与规制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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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主要WTO成员在数字贸易领域存在一定的合作基础。根据哈佛大学学者的研究统计,在2001-2016年全球签订的所有FTA中,有69个FTA含有电子商务(数字贸易)独立章节或条款;在世贸组织164个成员中,有近一半的成员至少在其某一个FTA中包含电子商务(数字贸易)的规定。[68]就规制合作而言,最近达成或正在谈判的一些区域协定(如CPTPP,TTIP等)都专门设有“规制一致性”或“规制合作”章节,[69]全球一些重要FTA的电子商务章节中还专门涵盖“合作”的条款(如表2),这些都为后续各国开展在数字贸易中各领域的规制合作奠定基础,也为未来多边数字贸易规则的形成提供可能。国内也有学者提出,美国早期主导的TPP虽明确禁止缔约方采取数据本地化措施,但也设置了若干例外,该“原则+例外”规制模式可容纳中国倡导的网络安全价值。探讨数字贸易的规制合作,既有助于缓解相互间的摩擦,也有助于数字贸易的长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