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美国、欧盟、中国数字贸易理念和规则对比》

《表1 美国、欧盟、中国数字贸易理念和规则对比》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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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贸易谈判与规则竞争——基于区域贸易协定文本量化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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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美欧中关于数字贸易及其规制存在很大分歧,所以它们对数字贸易规制的具体模式以及各自形成的相关贸易规则具体内容也存在很大差异。(1)就规制模式而言,美国倾向于采用“原则+例外”的方式,而欧盟在隐私保护上坚守自己的立场,倾向于采用统一国际标准,中国由于起步较晚暂未形成特定的模式,但比较而言,美国所采取的方式更为灵活,分歧较大的国家或地区借助于这一方式更易达成一致意见。(2)就相关规则在RTA中的位置分布而言,“美式模板”大都包含三章:电子商务章、跨境服务贸易章节以及信息技术合作章节,不同章节涉及了数字贸易的不同内容,“欧式模板”通常将相关规则纳入服务和投资章节,直到CETA才第一次单独列出了电子商务章,中国则将相关规则设为电子商务单独一章。(3)就具体条款而言,在共同条款方面,定义、一般规定、关税、国内监管、电子认证和签名、合作等基本条款在美欧中所签协定中都有所涉及,表明三者关于数字贸易或电子商务的基本规定较为一致。(4)在不同条款方面,互联网使用原则、跨境信息传输、互联网费用分摊、计算机设施位置和网络安全问题合作等具体条款只出现在“美式模板”中,对电子商务的信任和信心、电子商务对话、未事先授权原则以及电子合同等条款只出现在“欧式模板”中,与美国相比,其最大的特点在数据隐私保护,这也是美欧数字贸易规则谈判的最大分歧所在(周念利和陈寰琦,2018),中国已签署FTA中的电子商务章节则主要包括一些基本条款,内容偏向于倡议和声明,这样虽然给双方留下更多的政策操作空间,但对具体问题规范相对欠缺,如计算机设施本地化,“美式模板”中向来强烈反对这一措施,而中国则规定,若企业业务涉及隐私,那么相关数据应该存储在国内,再如,禁止公开源代码,将大大增加发展中国家运用技术的成本从而严重制约经济发展速度(李杨等,2016)。未对这些问题形成具体条款将不利于相关问题的解决以及统一规则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