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1:董责险的激励效应:分地区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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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公司治理与企业创新——基于A股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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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限于篇幅,未报告常数项和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

在时间维度上,鉴于2006年新颁布的《公司法》和《证券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可以预期,法律颁布之后相对于法律颁布以前(2006年及以前),中小投资者发起证券诉讼的实际威胁或更小。此外,考虑到法律政策从颁布实施到最终产生广泛影响还需要一定的时间窗口,因此本文将法律颁布后的年度样本进一步细分为法律颁布初期(2007—2009年)、法律颁布中期(2010—2012年)和法律颁布后期(2013—2016年)三个子样本。分时段窗口的检验结果见表10。可以看出,在法律颁布以前和法律颁布初期,Doins的回归系数均不显著;在法律颁布中期,董责险对发明专利申请数量的促进作用开始显著,Doins回归系数为0.233,t值为1.84;而在法律颁布后期,Doins的回归系数和t值均得到了大幅提升,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以上结果表明,随着新《公司法》和《证券法》颁布实施带来的法律威慑作用,以及股东受诉讼约束效果的增强,董责险的激励效果也在逐渐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