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董责险与企业创新产出回归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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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管理层激励与企业创新——基于A股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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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括号中为t值,进行了公司层面聚类调整(Cluster),*、**和***分别表示10%、5%和1%显著性水平,下同。受限于篇幅,以下结果汇报时略去了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

表4报告了模型(1)的回归结果。表中列(1)和列(3)呈现的是引入董责险对于专利申请和专利授权的影响,DOI的系数分别在5%和1%水平上显著为正,即董责险的引入显著提升了企业的创新水平,表明董责险能够发挥监督激励效应;列(2)和列(4)呈现的是董责险引入时间长度对于创新产出的影响,两者在1%水平上呈显著正相关关系,表明随着董责险引入时间的延长,董责险的积极作用也在增强。出现这一结果的原因可能如下:基于激励效应视角,董责险能够激励高管勤勉进取,这种激励作用随时间延长而逐渐增强;基于监督效应视角,随着引入年限的增加,保险当事人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会逐渐减弱,保险人的监督能力也通过在干中学中而得以提升(凌士显和白锐锋,2017)。以上检验结果表明:引入董责险对于企业创新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支持了本文的假设H1a,即符合监督激励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