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欧盟支付业务融合监管相关法规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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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业务融合的国际监管实践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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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支付产业市场化程度高,支付创新和业态丰富,相关监管法规体系完善,是功能型监管模式的典型代表。其监管的主要特点是将新型支付业务纳入现有法律法规框架内,将Paypal等新型支付服务供应商纳入“货币转移机构”范畴进行监管,其监管分为联邦和州两个层面,并把监管的重点放在交易过程的风险控制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上。美国完备的支付业务法规体系和成熟的监管体系对于推动银行卡清算组织、银行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融合创新起到了积极助推作用,但同时也存在诸如监管层级偏多、多部门协同监管效率较低、对从事多种金融业务的支付服务供应商主体性监管不足等问题。美国对新型支付业务的监管主要集中在注册、电子转账规则、消费信用规则、账单信息规则、公平贸易规则、消费者隐私保护、存款保险规则、反洗钱等8个方面,美国国会以及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储贷监理署等多个监管部门先后颁布了一系列适用于新型支付业务的法律法规:用来规范非存款性货币服务机构的《货币服务法案》(Money Services Acts);用来明确消费者账户(信用卡)支付时揭示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争议解决机制等的《电子转账法案》(Electronic Fund Transfer Act,EFTA)和《监管指令E》(Regulation E);用来明确消费者信用支付类业务的《诚实借贷法案》(Truth in Lending Act,TILA)和《监管指令Z》(Regulation Z);用来要求提供准确、详尽计费账单的《诚实账单规则》(Truth-in-Billing);适用于所有的第三方支付行为的《反不公平、欺诈和滥用法案》(对金融机构)和《公平贸易法案》(对非金融机构);覆盖对象为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格莱姆—利奇—比利法案》(Gramm-Leach-Bliley Act,GLBA);覆盖对象为商业银行一定限额以内的存款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与全国信贷联盟监理署(NCUA)共同认定的“份额账户”的《联邦存款保险法案》(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明确反洗钱要求的《美国爱国者法案》(the USA Patriot Act)等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