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网络药品经营监管相关法规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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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背景下完善我国网络药品经营监管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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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务院公布取消互联网药品交易资格A证(第三方交易平台)、B证(企业与企业间的交易平台)、C证(企业与消费者间的交易平台)的审批[9-10],合法的经营企业都可以自由开展互联网药品服务平台、B2B(企业与企业)、B2C(企业与消费者)业务。随着互联网药品经营的高速发展和我国监管体制改革的推进,药品监管也逐渐从许可类的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型。2018年4月12日,国务院确定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措施,确定了“允许医疗机构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等互联网医疗服务”“探索医疗机构处方与药品零售信息共享”“利用跨境电商渠道解决抗癌药物的不合理加价”等意见。2018年8月,国务院批准在北京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使药品跨境电商业务变为可能[11]。2018年9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了“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的疾病在线开具处方”[12]。国家监管部门政策的明确也为网络药品经营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可能。网络药品经营监管相关法规、文件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