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支付结算基础法律法规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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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商业银行支付结算监管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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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是监管的基石,制度建立不完备、制度更新不及时会导致监管无法发挥最大效能。目前,支付结算业务核心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账户管理办法》等,上述文件出台年限较久远,如表1所示,部分内容已不适用当前环境。例如,《账户管理办法》将单位结算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等四类,不同类型的账户对应不同结算功能,如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专用存款账户是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然而目前部分单位的工资、奖金及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已经不局限于从基本存款账户进行收支,有的以代发形式通过专用存款或一般存款账户进行支付,目前账户分类体系已不适用当前支付结算现状。再如,《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发布于1999年,是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重要制度依据。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分离后很多监管职能进行了拆分,然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在此之后没有进行条款内容的更新,这使得其中部分处罚内容已明显不适用,例如第十四条对票据的处罚权绝大部分已分离给银监部门,制度明显与现实情况不符。此外,《支付结算办法》作为规范支付结算秩序的规范性文件,缺少对应罚则,降低了监管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