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会计准则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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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结算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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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工具的对价应以职工提供的服务作为前提,反映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变动,而不是自始至终根据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予以计量。如表1所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以获取职工服务为目的进而实施的权益结算股份支付,应以授予后是否立即可行权或需满足行权条件作为判断依据,若授予职工企业股票后立即可行权的,公司应依据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在授予日当日进行会计科目的确认,将相关成本或费用会计科目计入借方科目;将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直接计入贷方科目。若可行权满足一定的条件方可进行下一步的会计处理,即企业需满足规定的业绩条件或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时,方可行使权利,那么在授予日当日无需进行账务处理,初始确认可选择在授予日所在的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借方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科目,具体金额为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被计入贷方科目。在后续计量中,以可行权日作为标准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具体表现为:行权日,公司支付款项的同时收到职工获得的权益工具,部分相应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被转出,银行存款有所增加,最终形成公司的股本与资本公积;可行权日前,再次评估期权数量(可行权),调整并核算公司本期应负担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与职工激励成本的基础是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的;可行权日后,则无需调整已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与相关成本或费用类会计科目。利用历史成本模式计量是权益结算股份支付最显著的特点,股权价值是以授权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为标准予以反映,与此同时,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行权日前)均不随公允价值(权益工具)的变动而动态体现股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