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8 法官可否参与认罪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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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法官作用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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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辩诉交易中,中立的法官基本是不参与控辩协商的,对交易内容一般不做实质性审查;[2]德国认罪协商程序中,法官负有事实查明义务和控制审判进程的权力,甚至可以直接和被告人进行协商。[3]那么,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法官选择什么样的立场呢?关于“您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法官可以参与协商吗”这一问题,47.4%的法官选择“法官不应当参与协商”,37.4%的法官选择“法官可以与被告人协商,但需要检察官参与或在场”,有15.2%的受访法官认为“法官可以参与协商”(见表8)。可见,职业法官对其是否应当参与认罪协商的问题上存在着导向迷惘。多数法官在认罪协商中选择中立、被动的立场,认为这是与法官独立、公正、无偏倚的本质属性是相符的;还有一部分法官受司法传统的影响,主张法官应该主导司法审判、查明案件事实、维护社会正义,需要积极参与认罪协商,除了裁决案件,还应起到定纷止争、教化民众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