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是否试点单位&对罪名和罪数可否协商的看法 (相关性分析)》
*.在.05水平(双侧)上显著相关。
调查结果显示,70.8%的试点地区的受访法官和70.1%的非试点地区的受访法官认为推行该制度“有必要,积极支持”,受访法官对该制度的接受程度是基本相同的(见表5)。不过,对数据作进一步分析发现,对“罪数与罪名是否可以协商”的问题,非试点地区有83.1%的受访法官认为“都不可以”,试点地区有71.5%的受访法官选择“都不可以”,在SPSS相关性分析中,P=0.005,在0.05水平(双侧)上显著相关(见表6);对于“真诚悔罪是否为从宽处罚的必要条件”的问题,有81.4的非试点地区的受访法官选择“是”,69.2%的试点地区的受访法官选择“是”,P=0.041,在0.05水平(双侧)上显著相关(见表7)。
图表编号 | XD00585665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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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
作者 | 宋善铭 |
绘制单位 |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