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协商性司法视野下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协商机制构建》
另外,实践中量刑协商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在量刑协商参与主体方面,被害人不参与量刑协商过程,认罪认罚案件虽然审结但是无法达到“息讼”的效果。在协商主体参与程度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知道具体的量刑标准和规范,无从评估认罪认罚行为所获得的从宽幅度,无法与检察机关充分进行协商;值班律师在不阅卷的情况下无法对案件形成深入的了解,不能够在量刑协商的过程中起到实质性作用;检察机关在量刑协商的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控辩力量失衡在量刑协商过程中尤为突出,有可能存在检察机关利用量刑建议权损害犯罪嫌疑人、过程中产生了不可忽视问题。“诉讼爆炸”背景下,完备的程序保障与司法资源有限性的冲突愈加严重,繁杂冗长的对抗式司法需要极大的资源投入来切实地实施为保证控辩平等而设立的一系列制度。白领犯罪、逃税、毒品犯罪以及环境犯罪的重大而复杂的案件,当出现证据方面的困难或法律问题时,协商在所难免[4]。除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价值之外,“关爱”“教育”“效率”以及“社会和谐”等“第三种法律价值”得到重视,对抗式司法似乎并未对“第三种法律价值”进行特殊考虑。一种可以弥补对抗式司法的局限性的新型的司法模式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控辩双方为了实现各自的诉讼利益,在一定的条件下放弃对抗,通过不同主体间的对话与协商来解决纠纷,我们可以将其称为协商性司法。
图表编号 | XD0022864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
绘制时间 | 2019.09.30 |
作者 | 张春柳 |
绘制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