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证券法(三审稿)》与现行《证券法》条文对照之二》
还有一类消极信息披露义务,即某些主体本来没有信息披露义务,但如果其主动披露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就要承担法律责任。现行《证券法》第78条即是此类规定。不过,该规定在主体方面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第1款)和证券工作人员(第2款)。该条在适用时面临一些限制,这可能是修法时将主体扩大的主要原因(见表2)。
图表编号 | XD0058562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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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8.01 |
作者 | 彭冰 |
绘制单位 | 北京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