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账户管理规定的条款变迁和《证券法(三审稿)》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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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鬼隐藏在细节中:证券法大修中的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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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8年颁布的《证券法》明确规定了证券账户实名制的规则,要求“客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1998年《证券法》第138条第2款),同时在第74条规定:“在证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在2005年《证券法》修改时,扩展了对法人账户管理的规定,从原来仅仅禁止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扩展到禁止“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不仅仅限于利用个人账户)和“出借账户”。而《三审稿》则试图将此类账户管理的规定从法人扩展到所有主体(见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