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证券机构虚假陈述的信用公示与惩戒”国内外法律规定比较》
通过对比以上列举的法律条文,发现我国对虚假陈述的信用规制措施具体表现在公示与惩戒,其中,企业失信行为实行一般公示,证券机构行政处罚实行专项公示。评级系统(行政评级与市场信用评级)与征信系统(金融征信与民营第三方企业征信)是声誉罚;市场禁入、业务限制、上调投资者保护基金缴纳比例以及企业失信惩戒则是行为罚。这些法规不仅涉及金融市场的公示与惩戒措施,还涉及对企业一般行业的信用规制。通过对国外法律的解读,发现其他国家在制定一般硬性规制措施后新增了“申斥”与“谴责”行政监管手段,具体表现为以网页公示或者发布监督处理公告等最便于公众了解的方式公示虚假陈述行为,即在公开严厉谴责虚假陈述行为的外表下,发挥着信用公示的实质性作用。
图表编号 | XD001198142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
绘制时间 | 2019.11.28 |
作者 | 钱玉文、周晓杰 |
绘制单位 | 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