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融资约束对民营化企业创新的影响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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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化、融资约束与企业创新——来自中国工业企业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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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所有检验均控制了行业、年度和个体固定效应,限于篇幅,未报告固定效应和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分别表示1%、5%、10%的显著性水平,括号中的数字为双尾检验的t值。

为检验民营化企业是否存在融资约束,以及融资约束是否影响民营化企业的创新,本文参考鞠晓生等(2013)、江静(2014)、姜付秀等(2016)、张璇等(2017)的做法,以SA指数?和利息支出占负债的比例衡量融资约束。根据图1(b)和图1(c),国有企业的利息支出比重和SA指数变化平缓,基本上没有大的波动,而民营化企业在民营化事件发生后,SA指数和利息支出比例显著增加,虽然民营化的第2年和第3年比较平缓,但依然显著高于民营化前,说明民营化企业在民营化后受到了更加明显的融资约束。表5第(1)-(2)列检验民营化前后企业融资约束的差异,Transform的系数显著为正,说明无论采用SA指数还是利息支出比例作为融资约束的代理变量,相比于国有企业,民营化企业在民营化后融资约束显著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