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单变量分析:民营化、融资约束与企业创新——来自中国工业企业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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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化、融资约束与企业创新——来自中国工业企业的证据》
注:**表示5%的显著性水平。
表2列出了实验组和对照组在民营化前后的创新水平差异?。对照组民营化前后创新水平的均值分别为0.030和0.031,民营化后创新水平有所提高但不显著。实验组民营化前后创新水平的均值分别为0.037和0.028,民营化后的创新水平在5%水平上显著下降。我们以实验组的差异减去对照组的差异,得到的是消除时序影响的民营化带来的创新水平的变动。第(7)列显示,创新水平的均值在5%水平上显著,该结果表明,相对于没有进行民营化的国有企业,民营化企业的创新水平显著降低,初步支持假设2。
图表编号 | XD00532245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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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4.25 |
作者 | 余明桂、钟慧洁、范蕊 |
绘制单位 |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