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金融发展、融资约束与民营化企业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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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化、融资约束与企业创新——来自中国工业企业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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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所有检验均控制了行业、年度和个体固定效应,限于篇幅,未报告固定效应和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分别表示1%、5%、10%的显著性水平,括号中的数字为双尾检验的t值。

为了检验地区金融发展是否能够缓解融资约束对民营化企业创新的影响,我们按照地区金融发展水平将融资约束较高组样本进一步划分为高、低两组,分别采用模型(2)进行检验,采用樊纲等(2011)《中国市场化指数———各地区市场化相对进程2011年报告》中提供的“信贷资金分配市场化”作为金融发展的代理变量。检验结果如表6所示,第(1)列和第(2)列采用SA指数划分的融资约束较高组,第(3)列和第(4)列采用利息支出比例划分的融资约束较高组。检验结果发现,在金融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融资约束对民营化企业创新的抑制作用较强,而在金融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融资约束的抑制作用较弱。这表明,金融发展缓解了融资约束对民营化企业创新的抑制作用。该结果意味着,金融发展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场对创新投资风险的评估和识别能力,从而减少了企业和金融市场的不对称,降低了企业的创新融资成本,使民营化企业创新活动受到融资约束的不利影响减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