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数字普惠金融、融资约束与企业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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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金融、融资约束与企业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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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别表示1%、5%、10%的显著性水平,括号内是稳健标准误。

依照中介效应检验程序,第一步,检验数字普惠金融与企业创新水平之间的关系。表3第(1)列检验结果表明,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数字金融的发展能够显著提升企业创新水平。第二步,加入融资约束对模型(2)进行回归。表3第(2)列检验结果显示,数字金融指数的估计系数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为负,原因在于,一方面数字金融发展迎合了群体需求,降低了企业融资门槛,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另一方面,数字金融利用信息处理技术,增强了投资者的信息处理能力,降低了企业融资时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提高了贷款可得性。第三步,检验融资约束是否在数字金融促进企业创新的过程中起到中介作用。表3第(1)-(3)列检验结果显示,α1、β1、γ2的估计系数均在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说明融资约束作为中介变量是显著的。此外,将融资约束变量加入计量模型后,数字普惠金融指数的估计系数γ1在5%的统计水平上显著,但有所减小,说明融资约束起到部分中介作用。进一步说明,融资约束是数字金融促进企业创新的渠道,且中介效应(β1γ2)占总效应(α1)的比例为15.28%,验证了假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