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8 股权制衡度对现金股利支付水平的回归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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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业异质性、股权结构与现金股利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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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及*分别表示系数t统计量在1%、5%以及10%的水平下显著

表8的回归结果显示,代表股权制衡度的指数Z1、Z5、Z10都与每股现金股利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负相关,研究结论支持假设4。一方面,股权制衡度各指标都与每股现金股利呈负相关,即股权制衡程度越高(低),每股现金股利发放水平越低(高),所以第二大股东或第二大股东联合前十大股东能发挥到监督的作用,能有效地制衡第一大股东侵占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另一方面,从回归系数的大小上来看,Z1、Z5、Z10的绝对值大小呈递减的趋势,即虽然联合其他股东对第一大股东还有制约的效果,但是效果随着制衡程度的增加而减小了,表明其他股东联合第二大股东来制衡第一大股东的能力相比于第二大股东直接制衡第一大股东的能力相对来说弱一些。因为一般在股东中往往只有前几大股东持有较多的股权,其余中小股东与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差距较大,小股东对于公司决策往往没有决定性的影响。在中国,金融类上市公司受到严格监管,能成功获取经营资格的非常少,所以能在股票市场上成功上市的金融类公司就更加是凤毛麟角,这就导致金融类上市公司的投资者的投资范围大大缩小,小股东在金融类公司谈判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对股利支付水平的议价能力也偏低,股利支付水平因此也难以稳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