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7 股权集中度对现金股利支付水平的回归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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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业异质性、股权结构与现金股利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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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及*分别表示系数t统计量在1%、5%以及10%的水平下显著

表7的回归结果显示,代表股权集中度的赫芬达尔指数H1与每股现金股利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正相关,H5与每股现金股利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正相关,H10与每股现金股利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正相关。且H1的系数相比于H5、H10更高,则表明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对于现金股利发放水平的影响力度更大,即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一般越倾向于分发更高水平的现金股利。即本文的假设3得到了验证。在我国,金融业是垄断性行业,由政府严格控管,因此股权集中现象较为严重,即便股权分置改革后,市场制度仍不够完善。尤其是在中小股东法律保护薄弱、大股东的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度大的环境里。由于历史遗留和公司逐利文化双重驱动下,一股独大而导致谋私的现象屡见不鲜。当大股东间接持有绝对控制权时,通常投票权与现金流权会发生分离,这时大股东通过持有较少的股份就达到控制上市公司的目的,就可能以各种合法和非法的渠道将上市公司的资源输送给自己。甚至,在金融类公司存在大量自由现金流时,大股东促使企业过度投资,投资形成的资产可以低价出售或租赁给大股东,或作为大股东贷款的抵押物,因此获得收益。具体表现为:通过控制上市公司的投资决策来实现“掏空”或“支持”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