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对央企上市公司现金股利支付水平影响回归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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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对央企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影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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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别表示在10%、5%、1%的水平上显著。

为检验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实施对央企集团控股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影响。本文以政策实施前后的年度虚拟变量为解释变量(0表示政策实施前的2004~2006年,1表示政策实施后的2007~2015年),以同期现金股利支付率为被解释变量,加入本文所选取的相关控制变量后,带入模型1-1进行回归,回归结果见表4;以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实施后(2007~2015年)随收取比例变化的年度虚拟变量为解释变量(2007~2010年取1,其它年度取0;2014~2015年取1,其它年度取0),同期央企上市公司的现金股利支付率作为被解释变量,以及相应的控制变量代入模型1-2进行回归,回归结果见表4;以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收益收取的三种不同等级产生虚拟变量为解释变量(第一等级取1,其它等级取0;第三等级取1,其它等级取0),同等级同期的上市公司现金股利支付率作为被解释变量,与相应的控制变量一同代入模型1-3进行回归,回归结果见表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