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德国三级政府的职能和支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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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财政制度对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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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实行联邦、州、专区、县、乡镇五级行政管理体制,但其《基本法》只划分联邦、州、乡镇市(不属于县的市)三级的财政体制,另外还有从欧共体直到后来欧盟的专项支出。根据《基本法》的规定,联邦政府的职能或事权主要是国防、外交等全国性事务,区域开发等跨州事务以及高等教育等与州共同负责的事务;州政府的主要职能是保证全州范围内公共教育服务、治安秩序、法律执行的统一性和公平性等,另外还承担区域性或跨地方,或者地方提供不具有规模效应和技术水平不足、经济实力不足的事务,如环境保护、综合性医院等;乡镇职能则根据各州法律的规定具体有所不同,但主要包括地方基本服务职能或自身职能(包括法定主权职能和自定职能)和州委托的职能两类。表1是德国三级政府具体的职能和支出范围(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