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一:2011年至2016年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对年龄要求的职位统计表》

《表一:2011年至2016年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对年龄要求的职位统计表》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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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工具视角下的国家公务员招考公平隐性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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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2011年———2016年浙江省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计划一览表 (招考公告)

那么,将报考公务员的年龄规定为“35周岁以下”是否合理?满足35周岁以下年龄条件的公民才有资格报考公务员,这个规定的出发点可能在于:一是出于符合人才成长规律的考虑,更利于培养利于公务员队伍的人才,二是出于保持我国公务员队专业化、年轻化、知识化的考虑。出发点是好的,但是这两个目标的实现是不是必须靠“35周岁以下”这个年龄限制来实现,不一定。因为部分高学历、高素养的35周岁以上的公民,他们有在企、事业单位的工作经历,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工作热情,但由于年龄条件失去报考资格,如果适当放宽年龄条件将这部分人才纳入公务员队伍,这必然能为国家和社会做出贡献。在这个层面上,招考文件中的年龄要求这样强制性政策工具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年龄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