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二:2011年至2016年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对有性别要求的职位统计表》

《表二:2011年至2016年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对有性别要求的职位统计表》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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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工具视角下的国家公务员招考公平隐性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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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2011年———2016年浙江省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计划一览表 (招考公告)

那么,直接限制报考公务员的性别或者提出倾向型的性别条件是否合理?满足某一性别条件才有资格报考公务员,目的可能在于:一是为了维持公务员队伍的两性比例的平衡,使得工作能够相互配合完成;二是特定工作的特殊需要,如监狱配备相同性别的公务员;三是考虑女性报考者的生理因素等。但是,限制性别条件不一定能达到这些目的。首先,“限男性”岗位明显多出“限女性”岗位一倍有余,无法达到男女性别比例平衡,进而合理搭配高效完成工作的目的,男女比例差别认识不合理的;其次,特定工作的特殊需要,这一划分减少可能造成的不便或侵犯隐私的状况的发生,是合理的;最后,“适合男性”职位出于对女性生理因素的考虑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仍存在一部分女性有相关方面的职业追求,同时具备优秀的身体素质和良好的专业素养,如果由于这一因素将女性报考者排除在外,这一规定是不合理的。在这个层面上,招考文件中的性别要求这样强制性政策工具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性别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