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一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案件典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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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下出资未届期的股权转让责任承担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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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实缴资本制规范下,股东出资义务的瑕疵履行即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会构成出资违约之情形。然而,新《公司法》的出台变实缴制为认缴制,取消了最低资本的限制,资本认缴的时间由章程约定,由此带来的是部分公司零元注册,无限延长认缴期限。在此基础之上,未届认缴期限的股权转让后的责任承担问题,是否依然可以直接适用实缴制下的法律规范,引发理论及实务界的争议和讨论。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中国司法案例网等判决公开网站上对“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关键词进行搜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8条的适用情况进行检索,共有将近300份判决文书。对搜索出的文书,排除与本文探讨问题无关的判决,除去对同一案件不同审级的判决重复,本文采取以结果为导向的方式对判决文书进行分类。共分为五类:第一种,转让股东与受让股东都承担责任之情形;第二种,转让股东与受让股东都不承担责任之情形;第三种,转让股东承担责任,受让股东不承担责任;第四种,转让股东不承担责任,受让股东承担责任;第五种,执行环节追加为被执行人。每一类都挑选出具有代表性的案例。由于大多数案件都历经了两审,所以,本文以终审结果为主要依据,现梳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