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我国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判决书的梳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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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企业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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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产品市场界定中定性分析的产品需求替代分析法和定量分析的SSNIP法均在互联网领域存在适用困境。产品需求替代分析法在互联网领域陷入适用困境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跨行业、跨平台的经营及合作在互联网领域的常态化使互联网企业经营的产品、服务边界不再清晰;另一方面,互联网产品、服务的替代性难以准确考量。与传统市场不同,互联网产品或服务对于用户而言是否具有可替代性,不仅取决于产品、服务的特性、价格、功能,更取决于整体用户规模以及配套产品、服务的供应情况[2],而互联网寡头企业和弱势企业在这方面的差距可谓是天壤之别。以微信为例,假设有另一家刚起步的互联网企业也开发出了特性、功能与微信基本相同的即时通讯工具,并且同样免费提供给用户使用,但是却很难认定这两个即时通讯产品之间的替代性。原因在于,用户决定使用哪一款即时通讯工具不仅取决于用户个人的喜好,更取决于用户个人关系网中其他联系人对于即时通讯工具的选择。换言之,对于用户而言,这两款即时通讯工具因关系链资源的差异而很难认为它们之间具有可替代性。同时,在互联网双边市场下,对于单边市场的SSNIP法分析不能准确认定平台两边市场参与方之间的联动影响[3],对于互联网相关市场的界定并没有太大意义。而互联网行业新型的免费商业模式也影响了SSNIP法的适用,在互联网新型的免费商业模式下,互联网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均免费提供给用户使用,SSNIP法因丧失价格基础而难以适用。此外,互联网领域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突破了地理因素的限制,其界定远比传统市场复杂,不同审判主体以不同视角进行认定,最终结果的差异可能非常显著。这一点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相关地域市场界定结果从“全球”变为“中国大陆地区”就可以看出(见表1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