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生乳国家标准污染物指标及限量值》
GB 19301—2010规定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从GB 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8]、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9]到2017年新颁布实施的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10],对污染物作出定义,并对生乳中的铅、砷、汞、铬、硝酸盐、亚硝酸盐等污染物作出最大残留限量要求。GB 2762—2005规定污染物是食品在生产(包括农作物种植、动物饲养和兽医用药)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直至食用过程或环境污染所产生的任何物质,这些非有意加入食品中的物质为污染物,包括除农药、兽药和真菌毒素以外的污染物。其中GB 2762—2012和GB 2762—2017两个标准规定的定义是相同的,即污染物是指食品在生产(包括农作物种植、动物饲养和兽医用药)、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直至食用过程或环境污染带入的、非有意加入的化学性危害物质,这些污染物是指除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和放射性物质以外的污染物。生乳国家标准GBN 33—1977、GB 6914—1986、GB 19301—2003和GB 19301—2010都对污染物限量作了规定,如表3所示。
图表编号 | XD0041262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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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4.15 |
作者 | 谷美、郑楠、刘慧敏、孟璐、赵善仓、董燕婕、苏传友、赵慧芬、李松励、王加启 |
绘制单位 | 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农业农村部奶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北京)农业农村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山东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农业农村部奶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北京)农业农村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农业农村部奶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北京)农业农村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农业农村部奶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北京)农业农村部奶及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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