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生乳国家标准污染物指标及限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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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乳国家标准主要指标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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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9301—2010规定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从GB 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8]、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9]到2017年新颁布实施的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10],对污染物作出定义,并对生乳中的铅、砷、汞、铬、硝酸盐、亚硝酸盐等污染物作出最大残留限量要求。GB 2762—2005规定污染物是食品在生产(包括农作物种植、动物饲养和兽医用药)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直至食用过程或环境污染所产生的任何物质,这些非有意加入食品中的物质为污染物,包括除农药、兽药和真菌毒素以外的污染物。其中GB 2762—2012和GB 2762—2017两个标准规定的定义是相同的,即污染物是指食品在生产(包括农作物种植、动物饲养和兽医用药)、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直至食用过程或环境污染带入的、非有意加入的化学性危害物质,这些污染物是指除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和放射性物质以外的污染物。生乳国家标准GBN 33—1977、GB 6914—1986、GB 19301—2003和GB 19301—2010都对污染物限量作了规定,如表3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