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缩股后老股数量不同的公司新股发行和老股转让比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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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股发行制度的潜在缺陷与完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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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监管部门应明确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和转让老股的最低比例要求。例如可以明确规定:如果发行公司缩股后老股的数量小于1亿股,则可以发行大于或等于30%老股数量的新股,同时必须将大于或等于30%的老股按新股发行价格转让给投资者;例如,某公司缩股后老股的数量为0.8亿股,则可以发行大于或等于0.24亿股的新股,同时必须将大于或等于0.24亿股的老股转让给投资者。如果发行公司缩股后老股的数量介于1亿~5亿股,则可以发行大于或等于25%老股数量的新股,同时必须将大于或等于30%的老股按新股发行价格转让给投资者;如果发行公司缩股后老股的数量超过5亿股,则可以发行大于或等于20%老股数量的新股,同时必须将大于或等于30%的老股按新股发行价格转让给投资者。这样,发行公司缩股后无论老股的数量有多少,都可以保证发行公司发行的新股数量和转让的老股数量之和在公司发行新股后的总股本中所占的比重超过40%(见表1)。从而大幅提高了公司发行的新股数量和转让的老股数量之和在公司发行新股后的总股本中所占的比重,公司的股本结构即新老股票之间的比例也基本趋于合理。由于首日流通股的数量大量增加,资金炒作的难度较大,股票上市后股价的定位也将趋于基本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