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知识产权单行法上转让不破许可规则的比较规定》
经由前文比较法分析,本文对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以及我国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上转让不破许可规则的整理如表1所示。简言之,首先,德国知识产权制度基于对许可使用权物权性效力的确认,在在先许可与在后转让的冲突问题上全面适用权利继受保护理论,使在后受让人承担无法获悉在先许可负担引发的交易风险,从而在维护在先许可交易秩序上表现地最为彻底。其次,日本法上的规定显得较为复杂,著作权制度上未明文规定转让不破许可规则,对于物权性质的专利、商标专用许可使用权采登记生效制度,对债权性质的专利普通实施权适用权利继受保护理论,而对同样具债权性质的商标普通实施权却采登记对抗制度。最后,我国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制度对著作权许可适用权利继受保护规则,对专利权、商标权许可适用登记对抗制度。物权性效力的专利、商标专属使用权经由登记获得公示外观,债权性效力的专利、商标非专属使用权经由登记实现物权化,并取得公示外观,以此在维护在先许可秩序的同时,期待以在先许可较低的登记成本降低在后受让人的交易风险。
图表编号 | XD001031852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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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10.20 |
作者 | 张扬欢 |
绘制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知识产权保护协同创新中心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