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法律规定:从科创板规则看企业知识产权制度设计——核心技术人员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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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科创板规则看企业知识产权制度设计——核心技术人员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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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三十条。*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

首先是权利问题,即核心技术的来源是什么、该来源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存在权利瑕疵及该来源是否具备稳定性和独立性。针对权利问题,需首先对技术来源进行区分,防止权利瑕疵引发不必要的上市障碍。以下场景容易引发权属争议:职务技术成果(创造发明)和非职务技术成果(创造发明)、技术委托开发、技术合作开发、技术许可实施及技术改进、在企业任职的同时在高校或科研机构兼职。表1简单地列举了一些法律规定,在实际应用中还需结合具体场景、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