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科创板关于“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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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双重股权结构:溯源、争议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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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整理

通过归纳科创板关于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规定(见表5),我们发现该制度全面借鉴了国外学者对双重股权结构日落和日出机制的设立建议,基本条款一应俱全。然而,若想让双重股权结构真正在国内资本市场落地生根,仅仅依赖完整的股权制度设计是无法实现的,还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美国的双重股权结构历经了上百年的演进,已深深扎根于其特有的市场和监管环境,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结构、充分的信息披露规则、完善的股东集体诉讼制度和严苛的执法机制等均是差异化表决权制度得以顺利实施的必要条件。因此,即使是全新的科创板,也依然依托于我国固有的市场背景和制度环境,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复制美国资本市场的基本要素。为了在制度实施过程中真正落实特别表决权的各项规定,我们仍需立足国内现实,在加强投资者保护、优化市场和法治环境等领域深耕细作,以防止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权力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