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共享经济细分类:“共享经济商业新范式——共享单车”的困境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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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商业新范式——共享单车”的困境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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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又称作“分享经济”、“协同消费”,其概念最早由美国德克萨斯大学社会学教授马克斯·费尔逊和伊利诺伊大学社会学教授琼·斯潘思共同首次提出,认为“共享经济主要是通过第三方建立的信息技术平台为共享基础,消费者个人则通过该信息技术平台进行产品交易,实现资源、信息的共享”。雷切尔·博茨曼在《共享和经济时代:互联网思维下的协同消费商业模式》中提出“分享经济”就是“协同消费”,协同消费是在互联网上兴起的全新的商业模式,消费者可以通过合作的方式来和他人共享产品和服务,而无须持有产品与服务的所有权。同时在2014年麻省理工学院公民媒体中心发布的《分享真的即关爱?点对点经济初探》报告中,将分享经济细分为8大类,即表1所示,其中将自行车共享划分为协同消费一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