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治理权类型:“低治理权”与基层购买公共服务困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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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治理权”与基层购买公共服务困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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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的科层体系中,治理权的高低具有明显的层级分布特点,越高层级的政府治理权越高,越到基层治理权越低。这种层级分布的治理权差异在很多维度都有制度化体现。财政资源是治理权限的基础,中央部级单位掌握的财政资源最多,分配权也最大,产生地方政府争取资金的“跑部钱进”现象。在省级层面也掌握了相对较多的财政资源,是地方政府争取财政资源的对象(周飞舟,2012)。同时,项目化的治理机制让资源分配具有竞争性,上级部门掌控了更高的资源分配权(渠敬东,2011;折晓叶、陈婴婴,2011)。越到地方,政府对财政资源的掌控力越弱。在任务安排方面,地方政府的工作目标中有上级安排的“规定目标”和地方政府自主设定的目标(王汉生、王一鸽,2009)。上级规定的目标是必须要完成的刚性任务,一般占到地方政府目标比重的75%,而本级的任务自主空间不到25%(陈家建,2016)。同时,除了常规任务之外,还有大量的临时任务。尤其是中心工作,需要暂停常规工作,采取运动式治理的方式全力应对(艾云,2011;欧阳静,2011)。检查考核方面也是如此,上级政府对大部分工作有严格的检查考核制度,可以督促下级政府完成目标(周雪光,2008)。即使上级政府治理压力增大,也可以通过层层加码,将任务转移给下级,形成一种“压力型”体制(荣敬本、杨冬雪,1998)。因此,在中国的政府层级体系中,治理权的分配自上而下明显降低。